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古韻婷
被 告 鉫鑫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勞小字第1 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2 月11日下午2 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通 譯 李冠廷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70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6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民事
聲請調解狀、調解筆錄所載及言
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與其所提證據相符,且與本院
依職權 調閱原告投保資料相符,又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
。原告依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應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