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郭睿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煜立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差額等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
續行訴訟,
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訴訟費用。查原告請求被告補繳13,79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給付50,544元育嬰津貼損害,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4,338元【計算式:13,794元+50,544元=64,338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