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陳明樟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煜立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8,828元至原告之退休金專戶。經核
上開訴之聲明係關於請求給付退休金,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是此部分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