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小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信淵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惟因上訴人
乃因給付工資涉訟;又因上訴人為勞工,
本件訴訟屬於勞工起訴之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500元(計算式:2,250×2/3=1,500)。
是以,本件訴訟僅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元(計算式:2,500-1,500=750元)。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