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小字第30號
被 告 重力子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孟學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勞小字第30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12月16日下午3 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通 譯 李冠廷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253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7 日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3627號
債權憑證影本1 份、本院114 年度司執坤字第29383
號
執行命令影本2 份、收件回執影本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14 年度司執字第29383 號、113 年度司執字
第133627號卷宗核對屬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
自認,原
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
惟原告主張
債務人洪偉倫自被告每月
受領薪資新臺幣28,590元,與其投保薪資新臺幣27,470元不
符,原告此部分主張
並無可採。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4
年3 月23日起至同年11月23日止,共8 個月之債務人洪偉倫
每月薪資三分之一,共新臺幣73,253元,要屬有據,其餘請
求
要屬無據。從而原告依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支付轉給命令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
逾此範圍的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應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