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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勞小字第 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許睿育  
被      告  鉫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庭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小字第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 3月24日下午 4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088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