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古韻婷
被 告 欣詣汽車有限公司
被 告 鉫鑫汽車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薪資,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函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333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4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