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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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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勞小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古韻婷  
被      告  欣詣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右緹   
被      告  鉫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函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4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