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佘姿瑩
被 告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6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通 譯 蘇淑琴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壹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其中新
臺幣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