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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勞小字第 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佘姿瑩  
被      告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耿豪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6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壹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其中新
臺幣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