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姜俊丞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398元、特休未休工資10,116元、
資遣費32,374元、補提撥退休金3,864元,是本件訴訟
訴訟標的金額為80,58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