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0號
原 告 許姿容
上列原告與
被告鎰桓電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因依原告之主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
乃每年均應給付之年終獎金,核其性質,已為經常性給與,應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所稱之工資,是本件訴訟應屬因給付工資涉訟,且為勞工起訴之事件,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故原告暫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