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SAHRUL AZIS ROMADHON(沙鹿)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彰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
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66,165元,是本件訴訟
訴訟標的金額為66,16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