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8號
原 告 周柏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鉝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即俗稱之加班費)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3,233元,及
上開金額於起訴後之
遲延利息,
暨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3,000元至原告於訴外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
系爭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
訴訟標的之金額為56,233元(計算式:50,000+3,233+3,000=56,23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及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至系爭勞工退休金專戶,
乃因請求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且原告為勞工,本件訴訟為勞工起訴之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