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9號
原 告 魏博志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九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及提撥退休金共新臺幣(下同)4,344元(含起訴前利息),為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故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2/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