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王譽儒 住○○市○○區○○○00號之1
居臺南市○○區○○00號
(法扶律師)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簡字第2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6月19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6月19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如附件),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4785元,及自民國114 年4 月29
二、被告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1 萬2587元至原告設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