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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勞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方浩修  


            蔡于婷  


            呂紀妍  


            李伊茹  


            余芝瑩  


            顏嘉緯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