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
以上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方浩修等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㈠反訴聲明第1項部分:反訴原告未於反訴狀聲明第1項載明請求給付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之金額,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㈡反訴聲明第3項部分:聲明第3項係請求反訴被告交付資料等,則屬
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
㈢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