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文雄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協順鐵線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查
本件上訴聲明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487元,其中91,352元屬工資、
資遣費,原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經扣除其暫免徵收3分之2,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0元;其餘請求
損害賠償327,135元部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485元(計算式:750元+6,735元=7,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