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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勞簡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葉盛藩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夫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就原告之出勤工作時間部分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