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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勞簡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吳昭諒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
被      告  廣九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15年6月4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依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所示,被告係於112年7月起始開始提繳原告之退休金,而「塩行棧自助餐店」則於112年6、7月均有為原告提繳退休金。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上開月份原告退休金提繳狀況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