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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勞簡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吳昭諒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
被      告  廣九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9日上午9時55分,於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依原告薪資表、春節國定假未休發放明細簽收等資料所示,被告於113年2月、4月、6月間均有發放國定假日加班費予原告,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發放國定假日加班費之規則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