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蔡守平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簡字第6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
陳報狀及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3510元(包括工資、資
遣費)。
二、
訴訟費用176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