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勞簡字第 6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宋孟軒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天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維驥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簡字第6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5 年2 月3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3
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勞動事件起訴狀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
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5555元(包含工資7 萬
  8120元 、資遣費4萬7435元)。
二、訴訟費用18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