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宋孟軒 住○○市○○區○○○街00號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簡字第6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5 年2 月3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3
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勞動事件
起訴狀及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
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5555元(包含工資7 萬
二、
訴訟費用18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