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徐百慧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八大家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勞動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調解之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及其所附證據之
繕本或影本共「3份」。
理 由
一、
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而關於「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3、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所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中之「調解聲明」欄並未記載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或其他具體請求,「爭議情形」欄中雖有記載部分項目、金額,然其中「專案獎金……我希望補30萬,利潤的5%」、「需補
資遣費30天」等項目,均無從認定聲請人具體之請求內容及金額為何;聲請人亦未敘明
上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及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為何,且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因聲請人未陳報請求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致本院無從核算應繳納之聲請費。
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三、又聲請人未依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書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亦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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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請求之具體內容(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或其他具體行為),及為此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例如:在職之期間、離職之原因、月薪為何、各項請求的原因及計算方式等)。 |
| 依據請求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見附錄)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