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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徐百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大家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勞動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3份」。
  理  由
一、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而關於「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3、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所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中之「調解聲明」欄並未記載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或其他具體請求,「爭議情形」欄中雖有記載部分項目、金額,然其中「專案獎金……我希望補30萬,利潤的5%」、「需補資遣費30天」等項目,均無從認定聲請人具體之請求內容及金額為何;聲請人亦未敘明上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及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何,且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因聲請人未陳報請求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致本院無從核算應繳納之聲請費。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三、又聲請人未依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書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亦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庭瑜

附表
項次
應補正事項
1
調解請求之具體內容(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或其他具體行為),及為此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例如:在職之期間、離職之原因、月薪為何、各項請求的原因及計算方式等)。
2
依據請求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見附錄)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