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徐百慧
相 對 人 八大家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而關於「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所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亦未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8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
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