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洪文欽
上列原告與
被告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0,000元(工資),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0,00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7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70,000元,原應徵裁判費5,010元,暫免徵收2/3即3,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