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陳芷羚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群緯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6,021元、特休未休工資19,500元(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部分業經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合計共55,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而
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有關資遣費及特休未休工資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