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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司小調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林家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林家儀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深坑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狀雖記載相對人居住於臺南市仁德區,但是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將住所自臺南市仁德區地址遷至新北市深坑區戶籍址,此亦有遷徙紀錄在卷可憑,自難認聲請人陳報之臺南市地址仍為相對人之住所。是依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