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李志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前置調解應依
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函請聲請人於114年5月16日前補正,該通知已於114年5月9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址之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繳費明細資料、答詢表等各1件附卷
可憑,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