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楊志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
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被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向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調解,
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同年月27日發函命聲請人限期補正,此項通知已送達聲請人,此有該
期日補正函
暨其送達證書各乙份在卷。然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