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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司調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司調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鹿豫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約為1,533,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因聲請人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部分之欠缺,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故聲請人所為之調解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