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司調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鹿豫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
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標的之金額約為1,533,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2,000元,因聲請人並未繳納
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部分之欠缺,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
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故聲請人所為之
調解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