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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國簡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趙婉琇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4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原告之訴
。另原告起訴時未指明
被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法定
代理人
為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
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