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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00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被      告  林全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8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