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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03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黃無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3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9 月15日下午4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17元,及自民國114 年8 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