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
法定
代理人 王鈺喬 住○○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住○○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
住○○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
被 告 林冠宏 住○○市○○區○○○街000巷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3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9月9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主 文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專案補貼款之經濟目的係電信公司為追回當初申辦門號時給
予優惠(如減收月租費)之差價,實質上係電信業者販售商品
或優惠服務之代價,
非屬
違約金,應
適用
民法第127條第8款
二、
觀諸原告所提證據資料,被告積欠之專案補貼款係於民國10
5年10月前產生,時效應自
斯時起算,原告遲至114年5月間
始對被告
聲請支付命令,復未主張有其他
中斷時效之事由,
其受讓之專案補貼款
債權請求權顯已
罹於時效,是被告執此
為辯,當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