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
法定
代理人 唐念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23樓
李妹蘭 住同上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4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9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991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