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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04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23樓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住同上
      李妹蘭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被   告 謝依均  住○○市○區○○路00號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4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9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蘇冠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991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