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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08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靠行費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080號
原      告  芳銘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典霖  
訴訟代理人  李玉蘭  
被      告  陳信州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80號給付靠行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8 月14日下午2 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