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108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子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分期買賣價金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
惟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住所已遷至桃園市平鎮區,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