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109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文乾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
法定代理人由鄭美玲變更為陳勇勝,
惟未聲明
承受訴訟,亦未提出任何陳勇勝具有法定
代理權限之證據,而有補正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14年10月13日下午2時15分(一)於本院第31法庭行辯論程序,
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陳上述法定代理人相關事項(書狀應檢附
繕本一份)。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