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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1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郭鳳珠  
被      告  黃璿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36元,及其中新臺幣18,336元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