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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12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12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吳侃蒨  


被      告  蕭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27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8 月28日下午2 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83元,及自民國114 年8 月12日年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