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16樓
被 告 林家民 住屏東縣○○鄉○○村0鄰○○路00○0
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通 譯 馮婉怡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99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