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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17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林宸輝  

被      告  祁紹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宣示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