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117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祁紹軒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
宣示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原宣示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
被告負擔」,應
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