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住○○市○區○○路0段0號6樓
被 告 鄭名芳 住○○市○區○○路0號(臺南○○○○
○○○○南區辦公處)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7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通 譯 馮婉怡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58元,及其中新臺幣29,870元自
民國114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