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12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翊芸即復古藝術美甲店
盛子昀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0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9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通 譯 蘇淑琴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
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