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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20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2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仲偉 被 告 藍芝葶即藍婉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46元, 及其中新臺幣48,875元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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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