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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20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郭鳳珠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被   告 王品心  住○○市○○區○○里0鄰○○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蘇冠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797元,及其中新臺幣91,563元部分,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