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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21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被   告 羅崇銘即羅健銘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9月26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62元,及其中新臺幣19,713元自
  民國114 年5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