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9月26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通 譯 馮婉怡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62元,及其中新臺幣19,713元自
民國114 年5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