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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21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2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      告  林詩雯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2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9 月18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趙翊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67元,及其中新臺幣19,359元自民國
114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趙翊玲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安平區
健康路3段308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