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12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詩雯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2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9 月18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67元,及其中新臺幣19,359元自民國
114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
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趙翊玲
法 官 張桂美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安平區 健康路3段308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