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家展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22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9 月25日下午2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通 譯 魏諺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97元,及其中新臺幣46,919元自
民國114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暨自民國114 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收取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400 元,延
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500 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
續三個月為上限。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賴葵樺
法 官 王偉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