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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24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住○○市○○區○○路00號 
被   告 陳媺覲(原名陳昱倫)(兼陳志成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號
      王約受(兼陳志成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號
      陳威霖(即陳志成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9月23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蘇冠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志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75,5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金額   
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75,501元                            
自113 年7 月1 日起至114年2 月3 日止,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    
自113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 年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